深圳晚報訊 (記者 伊宵鴻) 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黃志光,現年59歲,1991年步入政壇,仕途是一路高升,2011年因違紀落馬。昨日上午9時許,黃票貼志光涉嫌受賄罪一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利用職權幫九份民宿“義兄”承包工程
   據悉,黃志光在擔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汕頭市市長、市委書記汽車借款期間,利用職權及職務便利,幫助深圳市金光華實業集團等企業負責人和自己的“義兄”黃順豐在項目招標、工程承包中獲取利益。
   黃志光和黃順豐都西服是潮汕人,在上世紀70年代的時候,黃志光的母親認黃順豐做了乾兒子後,兩人順理成章就成了結拜兄弟。
   2002年左右,黃順豐想在寶安區光明街道拿工程,找到黃志光希望幫忙。之後黃志光親自打電話給時任深圳市寶安區光明街道黨委書記劉業華。後來在一場飯局上,劉業華當場向黃志光表態“一定汽車貸款會儘力去辦”。最終,黃順豐和他的連襟順利中標“光明街道白花示範村道路工程”和“光明街道市民廣場綠化工程”兩項工程,結算價共約700萬元。
   黃志光後來一路高升,黃順豐也憑藉與黃志光的“結拜”關係,得以在工程承包、為人跑官等方面受益。2007年,黃志光曾在黃順豐面前多次提起想給即將結婚的兒子買套新房,黃順豐就送了120萬元的厚禮表達心意,這成為檢察機關指控黃志光受賄證據之一。但黃順豐在庭審中表示,這120萬元給黃志光之後,還曾給了130萬元港幣和一個紅包。
   當庭承認公訴機關全部指控
   根據廣州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黃志光涉嫌收受賄賂並非法持有槍支,他利用職權及職務便利,幫他人謀取利益,涉嫌收受賄賂共6宗,收取包括玉石擺件、冬蟲夏草在內的財物,總計金額約人民幣556萬元、港幣2萬元。其中,1999年至2002年,黃志光在任職中共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期間,多次收受賄賂為下屬職務升遷提供幫助。黃志光當庭承認了公訴機關的全部指控,只是對具體受賄數額提出異議。
   1985年至1990年間,黃志光分別購買了獵槍及氣槍各一支,併在深圳市公安局辦理了槍證,但槍證到期後黃志光仍非法將槍支藏於住處;1995年至2002年間,黃志光非法取得獵槍5支,沒有辦理槍證及持槍證,卻將槍支藏於其深圳住處。黃志光說,關於他持有的槍支,其中兩支是槍證過期後未續,而其他槍支是朋友送給他試用的。該案將擇日宣判。  (原標題:涉嫌受賄數百萬並非法持有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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